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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建筑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【北建大继发(2013)6号】

作者:继续教育学院王老师 | 来源: | 发布日期:2014-02-20 | 阅读次数: 次
 
北京建筑大学
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细则

【北建大继发(2013)6号】
 
第一条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《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》和《北京建筑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》,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  我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发布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》的学科门类授予。
第三条 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种学习形式的应届本科(含专升本科)毕业生,同时达到下述条件者,经北京建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,可授予学士学位:
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,品行端正;
(二)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,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完成各个教学环节,经审核准予毕业,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,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;
(三)未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(四)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70分(含70分)以上;
(五)毕业设计(论文)成绩中等(含中等)以上;
(六)通过www.768365.com组织的“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”,英语专业通过www.768365.com组织的“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外语”统一考试。
第四条  有以下情行之一者,可回校申请学士学位:
(一)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,未达到毕业资格而结业的本科(含专升本科)学生,在结业后一年内并在最长修读年限内,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完成各个教学环节,经审核准予毕业,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,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,且同时符合第三条中(一)、(三)、(四)、(五)和(六)各项相应规定的;
(二)仅因为在校期间未通过“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”,而其他各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,于毕业后一年内并在最长修读年限内,参加www.768365.com组织的“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”,取得合格证书的;
(三)经校学位委员会认定,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。
第五条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:
(一)继续教育学院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其相关材料,送有关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;初审通过的名单,提交北京建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。
(二)北京建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者进行审议,经审议批准,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;审议未批准,不再补授学士学位。
(三)如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、弄虚作假行为,或者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,一经查实,经北京建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,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,已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予以追回。
(四)颁发学位证书时间按照审议批准时间签署。
第六条  如学位证书损坏、遗失,学校不补发。经学位获得者本人申请,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,可发给学位证明书。
第七条 本《细则》从2014级开始实施,2014级以前各年级按原规定实施。
第八条 本《细则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